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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云:国内推广个人信托已迫在眉睫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11-14


  继承纠纷一年高达116万起专家称可更好避免近日,陈逸飞遗产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要避免类似纠纷就只能早早立下遗嘱。但有专家指出,避免遗产纠纷有更好的办法,那就是个人信托。有“内地个人信托第一人”之称的北京东方华尔金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研发总监李青云博士指出,在中国大力推广个人信托已经迫在眉睫。

  据李青云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因财产继承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国呈急剧上升趋势,由此引起的家庭矛盾甚至治安、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权威统计表明:2004年全国法院接收的以继承纠纷为主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高达116万件,平均每天就有3181件。继承案件的不断涌现,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增加了诉讼之累,也与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相悖。俗话说,“富不过三代”,2004年上海某大型企业董事长逝世引起的遗嘱纠纷和家庭财产再分配矛盾,以及温州某民企老板设立“败家子基金”一事,也引起人们从财产继承角度对民营企业生存命运的再度关心。与此相比,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却历经百年不衰,家族财富不因主创人的让位、辞世而分崩离析,其中,家族的前辈运用现代个人信托,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对庞大的家族财产进行风险规避和有效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李青云指出,所谓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特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个人信托的显著特点是财产的非增值管理、委托人的消极投资和受托人的积极管理。它会有如下好处:一是隔离风险,把性质不同的财产分账立户、划清界限,不但没有追索权,也不可相互混用;二是专业管理,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受托人(机构)可促使信托财产发挥其最优的功效,根据信托协议,按照婚姻家庭信托、子女监管信托、遗产管理信托、养老保障信托四大类信托进行管理和支付,使财产得到安全的传承和正确的使用;三是权益重构,信托设立后财产分解为受托人财产所有权和受益人财产受益权,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对收益分配和转移的形式进行灵活安排,比如分配时间的安排,分配额度的确定,受益人的选择,转移形式的调整等等。正是凭着这种突出的权益重构功能,信托可以实现极其复杂灵活的财产管理目标。

  李青云认为,目前大陆地区的个人信托业务正处于萌芽阶段,但因其在防范风险,保证财富稳定安全,将奋斗一生辛苦积累的财富用来保证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家庭及子女将来的生活、教育和创业、解除所创基业持久传承的困扰,避免身后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作用突出,迫切需要大力推广。 
 
(xintuo摘自《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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